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许**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许**。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黄**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许**同意,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主动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裁定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小汽车进行查封,因对该车辆未能实施控制,故对该车辆不能作处理。其他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派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执行,无发现被执行人在家,亦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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