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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邱**申请执行曾繁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邱**申请执行曾繁双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丰**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梅丰法附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繁双欠款2140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顺支行、中国农业**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丰顺支行、中国建设**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顺证券营业部、全**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了被执行人曾繁双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锦江美景城A区17幢1103号房产一套已被法院查封,一时难于处置变现偿还申请人的债权。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曾繁双名下房产已依法被法院查封,近期难于处置变现还款。此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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