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五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又以因不能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销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撤销山西省**民法院(2013)城五民初
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