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陈**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9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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