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陈**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9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