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登封**有限公司与吴**、郭**、吴**、赵**、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郭**、吴**、赵**、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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