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赵**、苏建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与赵**、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宋**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执行人赵**负担。因被执行人赵**、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已经设立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威尼斯.城市佳苑5号楼403室和淮安**贸城A15号楼122室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赵**所有的苏H、苏H号机动车档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苏建卫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宋**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赵**、苏**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了已经设立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威尼斯.城市佳苑5号楼403室和淮安**贸城A15号楼122室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赵**所有的苏H、苏H号机动车档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苏建卫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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