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张**、李**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3388.11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3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主动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73388.11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3元,执行费1021.1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管理局、罗定**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罗**行、中国农业**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罗**行、中**行云浮罗**行、中国邮政**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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