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缪*与李春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盘**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3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春光银行存款1261.45元,划拨被执行人李春光配偶2071元。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春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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