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合**限公司与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雅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合**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合**限公司支付货款4008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6元、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欧**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欧扬光的多家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该金额不足清偿本案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列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1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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