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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坡与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党建坡与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党建坡修车费四千四百八十二元、牌照工本费一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党建坡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严*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通过北京**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严*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6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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