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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齐*、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证处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京中信执字011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二、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的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杨*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齐**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房档,另查,被执行人齐*、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齐*、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齐**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房档,另查,被执行人齐*、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齐*、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5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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