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刑初字第124号,北京市**院刑一庭移送执行的王**罚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现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重新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