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闽清县**有限公司与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闽清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闽**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黄**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6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雪弗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暂未扣押到案。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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