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庞**与杨**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王来均与蔡*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石*、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逢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廉江市支行与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招商银**江都支行与吕**、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万*与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