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与石*、王**、虞**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王来均与蔡*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宛伶俐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董**与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四川乾亨**北京分公司、四川景**有限公司、张更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逢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庞**与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