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宛伶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参与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分配,分配款为人民币154713.36元,申请人领款人民币152493.36元。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宛伶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