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视荧影(北京)**京分公司诉芜湖市**有限公司、梁**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雨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20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安徽省**民法院向我院发函要求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有限公司、梁**名下所有位于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措施,用于优先用于清偿(2014)芜中民二初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招**有限公司小企业信的贷款,剩余部分参与分配。2015年12月7日我院回函同意由安徽省**民法院处置该房屋,并要求成交后剩余价款汇至本院。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3)雨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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