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安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8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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