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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于2015年10月3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称,案外人李**与李*原是夫妻关系,2012年9月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将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北海市河南路东峰富苑8栋2单元1号房产归案外人李**所有,余下的银行按揭款由案外人负责偿还,其他财产归李*。因此,贵院所查封的上述房屋实际已归案外人李**所有。李*已不再拥有涉案房屋的任何份额,因此,贵院(2014)海执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错误查封,应予以撤销。

案外人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4)海执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李**名下位于北海市河南路东峰富苑8栋2单元1号房产被查封;2、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119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涉案房产归李**所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海执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第三人李**名下位于北海市河南路东峰富苑8栋2单元1号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07563、007564号],案外人李**于2015年10月3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案外人李**与李*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本院的(2012)海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位于北海市河南路东峰富苑8栋2单元1号房产归李**所有,该房屋向银行按揭款由案外人李**负责偿还,其他财产归李*。董**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只判决李*返还购车款15万给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返还购车款15万元给董**,李**虽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且与李*于2012年9月5日在本院调解确认离婚,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所有,但上述债务是在李**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已离婚的原配偶李**又不能证明该债务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外理的规定,本院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李**名下的房屋,程序合法,依法有据,因此,案外人李**以夫妻离婚时该房屋已确认归其所有抗辩本院的查封裁定,请求解除查封并中止执行的理由不正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李**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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