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曹**、廖**、廉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630元、申请执行费558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在广西新**限公司中所持有的27%股权。经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没有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证据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在广西新**限公司中所持有的27%股权因涉及其他诉讼案件,暂不适宜采取拍卖股权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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