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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与毛白羽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2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与被执行人协调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2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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