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峰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韦*峰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吕**与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连云**政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大垌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与毛白羽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门伊*诉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张**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达利**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胡**与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再审裁定书
李**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