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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诉遂平县人民政府颁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朱**颁发遂集建(1995)字第04120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向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民法院将该案移送驻马**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民法院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1日为第三人朱**颁发了遂集建(1995)字第04120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朱**;坐落:和兴乡钟庄村15组;地号:25;土地类别:宅基地;用地面积:46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5;用途:建住房;四至:东:燕**;南:钟**、路5米;西:钟志田;北:燕振中;备注:超标允许使用面积167平方米。超标调整使用面积133平方米。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为解决朱**与钟**的邻里纠纷,村民组为朱**另外找了一块宅基地,但由于朱**与钟**私下协商调换了各自的土地使用权,最终商定钟**迁出,朱**在钟**的原来宅基地内盖房,后因村庄规划调整,朱**仍实际占用其原来的宅基地,给钟**的正常修房盖房带来不便,为此,两家积怨并经常生气打架。钟**在矛盾激化后乡里派人解决纠纷时,钟**拿出了遂集建(1995)字第04120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以此为依据强行占用该块土地,使两家矛盾无法解决。遂集建(1995)字第04120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有关宅基地的有关规定,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遂集建(1995)字第04120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收回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朱**均对原告钟**的起诉限期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该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前诉讼的案件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1日为第三人朱**颁发了遂集建(1995)第04120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钟**于2015年9月10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20年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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