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澳优乳**限公司与湖北省**政管理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崇阳**管理局申请执行澳优乳**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澳优乳**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执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577号行政裁定。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澳优乳**限公司称,申请人澳优乳**限公司从未收到过崇阳**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工商处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崇**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崇工商处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向崇**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执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577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u0026rdquo;依照本条提出异议的事由有两方面:(1)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2)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崇阳县人民法院(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57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u0026ldquo;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u0026rdquo;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577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依法向澳优乳**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程序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澳优乳**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澳优乳**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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