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水罚字(2014)第07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受理了剑阁县水务局申请执行冯**水利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冯**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