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两次询问笔录记载,严*厚自认在动迁时与其前妻尚未离婚且于2009年二人共同领取了葡萄补偿款,本次诉讼要求增加的也是葡萄补偿款。据此说明严*厚在2009年就已经知道了该行为发生,却在2015年11月才提出诉讼请求,明显超过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法定起诉期限,故对上诉人严*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严*厚的起诉结果正确,但理由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