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雅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冯*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洪雅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眉洪*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自动缴纳了5000元罚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交纳的罚款,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洪雅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眉洪*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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