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不服被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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