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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重庆**司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司法局超期作出复函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5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具有服务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当目的,而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上诉人郭**存在大量、随意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其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司法诉讼的权利,已违背了行政诉讼对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立法宗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决定对郭**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作实体审理,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郭**的起诉正确。同时,一审法院认定郭**对于今后再次提起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均须举证说明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性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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