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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沈阳市铁**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沈阳市**备中心、第三人沈阳顺**限公司安置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沈阳市铁**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沈阳市**备中心、第三人沈阳顺**限公司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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