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梁园区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自愿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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