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西行他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岩嫩相缴纳罚款105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岩嫩相于2015年12月2日已缴纳罚款105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林罚决(2015)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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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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