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诉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十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