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胡**等与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诉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十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胡**、陈**、李**、高**、王**、刘**、曹**、张**、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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