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有贵与被告彭**、徐*、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葛有贵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对被告彭**、徐*、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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