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与被告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被告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53448.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皖A的小型客车已在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驾驶人李**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尚在接受治疗,已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急需支付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先行支付刘*53448.85元(此款直接付至合肥**民医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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