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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某某、张某某与靳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某某、张某某与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1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伤者张某某现有的医疗费3000元,凭发票由胡某某承担;

二、由胡某某承担伤者张某某的护理费1000元、自行车损失费200元合计1200元,靳某某的自行车损失费100元;

三、小客车的损失费等均由胡某某承担;

四、上述费用胡某某已支付完毕;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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