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合肥**有限公司、国元农业**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天**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