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潘*、潘*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丁*的法定代理人钟华意、委托代理人潘**、原审被告潘*、潘*来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诉讼费174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