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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卫**、盛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因与被上诉人程**、盛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冷贺矿、程**,被上诉人程**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盛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2日13时30分左右,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政务文化新区绿怡居小区西区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13栋楼下附近时,遇程**在此小区内于上学途中玩闹跑步至此,程**面部与电动自行车右前部相碰撞,造成程**受伤。2015年2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一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了上述事故发生经过,但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事故发生后,程**即至合肥**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三院)门诊治疗,诊断为:下唇多处撕裂伤21+牙折断。2015年1月19日、5月11日,程**均到市三院门诊复诊,其中2015年1月19日的门诊病历记载:注意口腔卫生,加强营养,建议休息一周等。程**因此事故已花费医疗费1105.24元。2015年4月28日,安徽新**定中心接受程**父亲程*的委托出具《关于程**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按目前价格计,程**18周岁前右下中切牙、侧切牙过渡性牙修复体基本费用在5500-8800元之间;2、程**18周岁后右下中切牙、侧切牙安装固定义齿修复体的后续治疗基本费用在6000-6800元之间,牙修复体正常合理使用周期为10-15年;3、程**右下尖牙、左下中切牙预处理费用在800-1200元之间。为此,程**支付了鉴定费91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程**所举证明、绿怡小饭桌招生简章、收款收据、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复印件、户籍查询单打印件及卫爱华所举的监控视频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行驶时未能及时注意前方情况,程**在小区内跑步玩闹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两人的行为均有过错,根据两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卫**、程**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程**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卫**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明确法律关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程**要求事故当日就餐小饭桌经营者盛*与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程**要求盛*在安全保障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非系同一法律关系,程**可另案诉讼。程**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105.24元、护理费1015.7元、营养费为300元、交通费150元、后续治疗费40150元,共计42720.94元,由卫**赔付程**21360.5元;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1360.5元;二、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60元,由程**负担170元、卫**负担49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卫**上诉称:其在小区内正常行驶,并采取了合理的避让,已尽到谨慎义务,不存在过错,只应承担10%的无过错责任,另对鉴定意见评定的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程**二审答辩称:卫**在小内未减速行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一审对责任的划分是合理的,鉴定意见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请求二审驳回卫**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盛*二审答辩称: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提供午餐及中午休息的场所,已经尽到正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卫**在居民小区道路上驾车行驶,本应注意避让行人,谨慎慢行,确保行车安全,其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致程书恺与其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损伤,一审根据两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卫**承担50%的责任适当;卫**虽对鉴定意见评定的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但没有举证进行反驳。盛蕾是否应承担责任不属二审审理范围。综上,卫**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72元,由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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