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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与刘**、陈**、马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陈**、马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9月8日19时30分许,陈**驾驶车牌号为皖HML02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台高速行驶至京台高速公路下行线1068km+700m处时,该车前部右侧与张**驾驶的皖AWS332号小型轿车尾部左侧碰撞,致皖AWS332号车辆乘坐人刘*被碰撞旋转时甩出车外后又被皖HML029号车侧翻砸中并压在车下在路面上拖行,造成刘*、李**、陈**不同程度受伤,涉案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刘*、李**无责。刘*受伤后于2014年9月8日送往安徽医**属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7日出院,住院29天,用去医药费共计77902.85元,后安徽**定中心受刘*本人委托,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了刘*因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休息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的鉴定意见,支出鉴定费用1600元。另,刘*事故发生前在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务工,平均月工资为16500.0元,且居住生活在城镇。肇事车辆系马卫东所有且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皖AWS332号小型轿车在史带财产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本案无责车辆均理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优先赔付义务。刘*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核定如下:医药费7790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u0026times;29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u0026times;90天);护理费9396元(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104.4元/天u0026times;90天);对于刘*诉求的月务工收入标准未超出本案查明的平均月收入,对其诉求的误工费104421元予以确认;考虑到刘*受伤住院期间,其家人往来处理其受伤事宜,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交通费酌定为900元;残疾赔偿金54645.8元(24839元/年u0026times;20年u0026times;11%);刘*在事故中受伤给其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精神抚慰金酌定800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60435.65元。综合本案案情同时考虑到事故中多人受伤,全责肇事车辆的交强险11万伤残赔偿金中预留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强制保险中赔付刘*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刘*各项费用共计100000.0元;三、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商业险中赔付147835.65元;四、马**与陈**连带赔付刘*鉴定费1600元;上述一至四项赔偿款(含垫付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五、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751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马**与陈**连带负担1453元,刘*负担148元。

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上诉及二审辩称:1、本案皖AWS332号车辆驾驶员张**无责,其投保的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一审判决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元错误,应增加赔偿1000元;2、一审认定刘*误工费为104421元,依据不足。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及二审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皖AWS332号车辆在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即使投保,刘*受伤系陈**驾驶车牌号为皖HML029的小型普通客车所致,与皖AWS332号车辆无关,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亦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请求二审改判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刘*二审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马**二审均未作答辩。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驾驶的皖AWS332号u0026ldquo;力帆u0026rdquo;牌小型轿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案外人许**在大众**限公司(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原名)投保交强险的u0026ldquo;力帆u0026rdquo;牌轿车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一致。故原审认定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系承保皖AWS332号u0026ldquo;力帆u0026rdquo;牌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并无不当。由于陈**驾驶车牌号为皖HML029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前部右侧与张**驾驶的皖AWS332号小型轿车尾部左侧碰撞,才发生了案涉交通事故,虽然张**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是交通事故的参与方。故原判确认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刘*承担u0026ldquo;无责赔付u0026rdquo;责任,亦无不当。因此,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系为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该制度中的u0026ldquo;无责赔付u0026rdquo;更体现于此,故u0026ldquo;无责赔付u0026rdquo;设立目的不是为了减轻全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本案中,原审确认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保护无责受害人刘*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不作调整。但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作为承保全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增加史带财产**安徽分公司的赔偿数额以减轻自身的赔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的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上诉人刘**安徽鸿**)有限公司驻海外项目的技术人员,其提供了安徽鸿**)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和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双凤分局出具的工资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原判根据刘*的实际收入状况确认其误工费为104421元,并无不当。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刘*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90元,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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