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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张**、舒城**配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舒城**配送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与被上诉人王*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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