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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吉则哈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菊诉被告吉则哈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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