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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