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和与何**、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与被告何**、倪**、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和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被告何**、倪**、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165635.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浙F号小型客车已在中国人民财**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驾驶人何文叶*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和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尚在接受治疗,已产生医疗费20余万元,急需支付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周*和120000元(此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周*和,账号:****************,开户行:安徽**作银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