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六安市**务有限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申请执行六安市**务有限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310元、诉讼费34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元,合计11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3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六安市**务有限公司、陆**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3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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