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罗**、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罗**、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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