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杨**、张**、张**、张*与被执行人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杨**、张**、张**、张*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61.3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宜**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