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浩然与宜宾**服务中心、宜宾市**限责任公司、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浩然与被执行**迁服务中心、宜宾市**限责任公司、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浩然向四川**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标的7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履行部分款项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迁服务中心对本案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宜宾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已替被执行人宜宾市**限责任公司和罗**履行了36750元。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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