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杨**、张**、张**、张*与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杨**、张**、张**、张*与被执行人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杨**、张**、张**、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司法救助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宜**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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