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观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申请执行宜宾市南**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南**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圆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龚**申请执行黄宝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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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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